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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推出食品安全监管合同示范文本,超市、卖场有执行权 |
《青年报》2005.7.28讯 若在农副产品市场买到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注水肉”等,可要求该市场进行销毁;在超市、卖场买到变质的水产品,也可要求将产品撤柜。
昨天,市工商局推出了5种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上海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食品(保健食品)原辅材料买卖合同》、《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等。
在《上海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中,首次以民事约定的方式赋予市场经营管理者检测产品质量的义务,以及销毁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的权力。记者注意到,合同明确规定,如果消费者在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买到有毒有害的农产品,或者检测出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并且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经营管理者,要求给予赔偿。市场管理者应首先赔付消费者,之后再追究供货者的责任并追回赔偿。
由于这个合同文本不是强制性的,目前农副产品交易占全市交易总量80%的8家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如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江桥批发市场、上海曹安路市场等8家交易市场已率先倡议使用这些合同规定。
据悉,《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是对超市、大卖场经营的肉类食品、水发水产品、蔬菜等食品安全条款的特别约定。超市、大卖场可直接销毁有毒有害蔬菜;变质的水产品要直接撤柜;含瘦肉精的猪肉由于难以鉴定,可移交食品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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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ICP证00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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