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站 | 我们公司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首页 | 市场简介 | 市场分析 | 行情速递 | 会员专栏 | 食品安全 | 农药检测 | 政策法规 | 果蔬新品展示
 首页>>食品安全>>正文                    
                       

本市推出食品安全监管合同示范文本,超市、卖场有执行权


  《青年报》2005.7.28讯 若在农副产品市场买到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注水肉”等,可要求该市场进行销毁;在超市、卖场买到变质的水产品,也可要求将产品撤柜。

  昨天,市工商局推出了5种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上海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食品(保健食品)原辅材料买卖合同》、《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等。

  在《上海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中,首次以民事约定的方式赋予市场经营管理者检测产品质量的义务,以及销毁有毒有害食用农副产品的权力。记者注意到,合同明确规定,如果消费者在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买到有毒有害的农产品,或者检测出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并且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经营管理者,要求给予赔偿。市场管理者应首先赔付消费者,之后再追究供货者的责任并追回赔偿。

  由于这个合同文本不是强制性的,目前农副产品交易占全市交易总量80%的8家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如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江桥批发市场、上海曹安路市场等8家交易市场已率先倡议使用这些合同规定。

  据悉,《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是对超市、大卖场经营的肉类食品、水发水产品、蔬菜等食品安全条款的特别约定。超市、大卖场可直接销毁有毒有害蔬菜;变质的水产品要直接撤柜;含瘦肉精的猪肉由于难以鉴定,可移交食品监督部门。










食 品 安 全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沪ICP证000251

  上海曹安菜篮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曹安菜篮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武宁路2255号  电话:021-62657373-3014/3028  传真:021-51040224/52818429  邮编:200333 
 Email:info@shclz.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