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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可望年内实施

文章类型:行业动态 文章加入时间:2007年8月1日14:10


    可能导致某类人群有过敏反应的食品或以其为原料加工成的食品,须在其标识上单独标注中文警示说明。记者昨天从市质监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已形成意见稿,可望于年内正式公布实施。其中强制规定易过敏食品必须标注“过敏提示”,这在我国食品法规中还是首次。

  有些人食用蜂皇浆、咖啡后,会出现皮肤红肿;有些人食用奶制品后,会感觉头痛晕眩,肠胃不适;过敏性体质的婴儿食用蛋、鱼、肉类等含蛋白质食品,易引起荨麻疹、拉肚子、呕吐、肚子痛、哮喘等反应。这些都是食物过敏的典型症状。

  尽管只有少部分人群属于过敏体质,但国外发达国家对此很重视。如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明确要求,食品生产商或包装商必须在含主要食品过敏源的食品包装标签中标注过敏源。

  我国现行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只要求食品标识上标注品名、配料、厂名、厂址、联系电话、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方法等内容,并无“过敏提示”的强制要求。而事实上,乳类、蛋类、海鲜类、坚果类、饮料类等食品,都可能会引起一些特定体质人群的过敏反应。

  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标识标注规定》意见稿中,对一些容易引起过敏的食品不但强制要求标注“过敏提示”,而且详细规定了警示语的内容。如食品中含蜂皇浆应当标注“该产品含蜂皇浆,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等字样;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当标注“该食品添加咖啡因,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等字样,而且上述字体应以大于或等于3毫米的高度标注。
文章出处:《新闻晨报》
文章作者:诸达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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